枖桸

“人生而自由,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”

1. 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,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知。

2. 伦理道德当然不能作为入罪的直接依据,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。

3. 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,而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。

4.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,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。

5. 真正的自由是自律的自由,而不是放纵的自由。

6. 人们很容易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,将自已幻化为正义的代表。

7. 法律永远是一种平衡的艺术,在诸多对立价值中寻找平衡点。

8. 正义是客观存在的,它不断挑动我们的心弦,让我们虽不能至,心向往之。

9. 法律要倾听民众的声音,但要超越民众的偏见。

10. 绝对不能为了追求美好的目标,而惩罚一个人。

11. 当我们进行道德谴责的时候,一定不能把自己排出在道德判断之外。

12. 如果重要的个人利益可以放弃,那自由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。

13. 平等就是相同情况平等对待,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。

14. 学习法律要掌握逻辑,但不要陷入逻辑怪圈,而要符合天理人情,常情常感。

15. 怀疑的目的是为了相信,是为了在追求真理的道路上稳步前行,而不是拒绝甚至虚无真理。我们的有限性决定了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是有瑕疵的,但并不代表正义是不存在的。

16. 我一直觉得,自己所得一切皆非所配。很多的荣光不过是草船借箭,众人将我不该有的荣誉投射于我。既然登上普法的舞台,将希望能够演好给定的剧本,并从容接受下场的命运。

17. 一个社会一定要有核心价值,天变地变,道义不变。人类不是财富的聚集体,人类是精神的聚集体,能够把人聚合在一起的永远是精神。

18. 自由不能成为放纵私欲的借口,也不能成为强者剥削弱者的说辞,否则人与兽就没有区别。人是目的,不是纯粹的手段,在任何时候,避免人的物价,重申对人的尊重都是法律要激励倡导的价值。
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罗翔《刑法学讲义》

评论(1)

热度(14)

  1. 共5人收藏了此文字
只展示最近三个月数据